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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

2014-12-02  点击:[]

 1、教师以系为单位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测评(正、副院长参与所在系教师的测评),按照《教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量化测评标准》,填写《教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量化测评表》。教师评定分数所占比重分别为其他教师60%、系主任40%;系主任评定分数所占比重分别其他教师60%为、院长40%。
    2、正、副院长、正、副书记量化测评由学院考核小组组织进行,分别接受本单位其他院领导及党政管理人员、服务对象——系主任及教师代表测评,评定分数所占比重分别为30%、30%。然后送主管校领导的测评,评定分数所占比重分别40%。学院党总支副书记,先参加辅导员系列的考核。
    3、办公室主任、教学科研秘书、行政秘书和教学辅助人员的量化测评,在本人汇报全年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行,分别接受其他党政管理人员(含院领导)、服务对象——系主任及教师代表测评。评定分数所占比重分别为其他党政管理人员30%、服务对象30%、办公室主任40%(办公室主任的分数主管行政院领导占40%)。
(四)系主任核定教师教学、科研工作量,评定思想政治品德测评分数,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;办公室主任审核教学科研秘书、行政秘书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年度工作总结,评定量化测评分数,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。
(五)召开学院考核小组会议,审核本院考核结果,初定各类人员考核等次,并对初定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。
(六)将考核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相关部门。
六、附则
(一)本细则自2006年度考核起实行,出现与上级机关和学校相关考核规定不一致的,或细则没有说明的具体问题,以上级机关和学校相关考核规定为准。
(二)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年度考核工作小组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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